鞋類等皮革產品出口對特殊化學指標的限量規(guī)定
隨著國外消費者綠色消費意識日益加深,進口皮革時,往往附加皮革中的一些特殊化學物質的限量規(guī)定。這些特殊化學指標主要是在皮革中可能存在的對人體有害的偶氮染料、五氯苯酚、甲醛、六價鉻、鄰苯二甲酸酯(鹽)、DMF(富馬酸二甲酯)、重金屬等化學物質的含量限制。歐盟對這些特殊化學指標的規(guī)定主要以指令或某些國家自行規(guī)定的形式存在。
1. 偶氮染料(歐盟 2002/61/EEC 指令)
在紡織品和皮革中使用的一些偶氮染料在一定的條件下會還原出對人體或 動物可能有致癌作用的芳香胺(新歐盟標準規(guī)定了 22 種)。相關的偶氮染料(包括某些顏料)約有 210 種,其中大部分為常用的染料。使用該類偶氮染料的產品, 在與人體的長期接觸中,少量染料可被皮膚吸收,并在人體內擴散。這些染料在 人體內的新陳代謝生化反應條件下,發(fā)生還原反應而分解出致癌芳香胺,并經過 人體的活化作用改變 DNA 結構引起人體病變和誘發(fā)癌癥。1994 年德國就對制革 用的偶氮染料做出限令規(guī)定。2002 年 9 月 11 日歐盟正式頒布了 2002/61/EEC 號 指令,禁止使用有害偶氮染料及銷售含有這些物質的產品。根據指令,可與人體皮膚或口腔長期直接接觸的產品包括 服裝、床上用品、毛巾、假發(fā)、帽子、尿布及其它衛(wèi)生用品、睡袋鞋子、手套、表帶、手袋、錢包、公文包、椅子包覆物、 頸部掛件、用紡織品和皮革制作的或包含此類材料的服裝、玩具、供最終消費者 使用的紗線和布料。歐盟成員國已經在 2003 年 9 月 11 日實施此項指令。2004 年1 月,新修訂的歐盟 2004/95/EC《通用產品安全指令》正式生效。2004 年 2 月, 歐盟委員會通過 RAPEX 對非食品類危險消費品涉及包括 輕工、機電、紡織和 金屬制品等日用消費品,進行停止上市、召回和撤回。
2. 藍色染料(歐盟 2003/03/EC 指令)
2003 年 1 月,歐盟委員會頒布指令 2003/03/EC,認定“藍色染料”(索引號 為 611-070-00-2)具有很高的水生毒性,且不易降解,隨廢水排入環(huán)境后會對 環(huán)境造成危害。為保護環(huán)境,該指令規(guī)定 禁止在紡織品和皮革制品上使用“藍 色染料”,并禁止在市場上銷售含“藍色染料”的皮革和皮革制品?!八{色染料”屬于 偶氮染料的范疇,是一種復雜的混合物。該指令要求各成員國在 2003 年 12 月 3日前將本規(guī)定轉換成本國的法規(guī),并從 2004 年 6 月 30 日起生效,同時在 15 個 國家中被禁用。
3. 五氯苯酚
91/173/EEC指令要求市場上銷售的制劑或者物質中五氯苯酚及其鹽和酯的濃度不得超過 0.1%(1000 mg/kg)。德國和荷蘭規(guī)定產品中五氯苯酚的最大含量不得超過5 mg/kg。瑞典采用歐盟的法規(guī)。美國環(huán)境保護署法規(guī)禁止皮革制品中使用五氯苯酚。
4. 六價鉻
鉻鞣是皮革行業(yè)使用最廣、鞣革綜合性能最好的一種鞣制方法,約 90%的皮 革生產都是采用鉻鞣劑進行鞣制。隨著制革工藝的進步,皮革行業(yè)已經于 20 世紀 80 年代淘汰了直接使用六價鉻鞣制的工藝,然而由于使用的三價鉻鞣劑受浴 液 pH 值、加脂劑類型以及貯存條件的影響而有轉變?yōu)榱鶅r鉻的可能,因此皮革及其制品中六價鉻的殘留問題一直是關注的熱點。
德國是最早關注皮革中六價鉻含量的國家,2010 年 8 月 13 日,德國就正 式實施了皮革六價鉻禁令,要求采用皮革生產的、并與皮膚長期接觸的消費品, 尤其是服裝、表帶、包、背包、椅子、沙發(fā)、頸袋和皮革玩具,六價鉻含量不得 超過 3 mg/kg。隨后,歐盟迅速跟進,2014 年 3 月 26 日,歐盟委員會修訂了 REACH 法規(guī)中的附件 17,將皮革制品中的六價鉻含量也限制在 3 mg/kg,新規(guī) 將于 2015 年 5 月 1 日生效。除此之外,2020 版的生態(tài)紡織品標準 Oeko-Tex Standard 100 中規(guī)定六價鉻的限量值為 0.5 mg/kg,因此不排除未來歐盟等國家和 地區(qū)還會繼續(xù)發(fā)布更加嚴格的六價鉻限量要求。歐盟六價鉻限量要求的提高對我 國皮革制品的出口產生了很大影響。
5. 甲醛
美國服裝和鞋履協(xié)會(AAFA)發(fā)布的 AAFA 限制物質清單中, 涵蓋了服裝、鞋類、旅行用品、家用紡織品和其他時尚配飾,其中對紡織品中甲 醛限量從20 mg/kg 變更為16mg/kg。歐盟對皮革、毛皮及其制品中的游離甲醛含量也作了限量規(guī)定,直接與皮膚接觸的皮革中的甲醛含量不得超過 75mg/kg,不直接與皮膚接觸的皮革中的甲醛含量不得超過150 mg/kg。日本規(guī)定不直接與皮膚接觸的皮革、毛皮制品中的甲醛含量不得超過 300 mg/kg,對嬰兒不得超過20 mg/kg。日本對甲醛的限量為不得超過 20 mg/kg。
6. 增塑劑(鄰苯二甲酸酯(鹽))
歐盟2005/84/EC 指令限制玩具和兒童用品中鄰苯二甲酸酯的使用。指令要求 在歐盟范圍內,避免在塑料、含塑料部件的玩具和育兒商品中使用對兒童健康造成危害或造成潛在危害的增塑劑。
美國于 2008 年 8 月 14 日正式生效的《美國消費品安全改進法》(HR 4040)對美國的《消費品安全法》(CPSC)進行了修正。新法案第 108 條規(guī)定要求永 久性禁止兒童玩具中含有超過 0.1%的 DEHP、DBP 和 BBP。美國服裝和鞋履協(xié) 會(AAFA)2014 年發(fā)布的第 14 版 AAFA 限制物質清單(RSL)中,增加化學 物質鄰苯二甲酸二己酯(DnHP/DHP)。2013 年土耳其經濟部發(fā)布的“No 2012/30” 公告開始生效,主要是控制鞋類中的鄰苯二甲酸鹽。其涵蓋的產品范圍包括 所 有種類的男鞋和女鞋,所有種類的童鞋,所有種類的劃分為男女皆可穿的鞋,塑 料鞋和拖鞋,在家穿的拖鞋和便鞋,鞋跟高于 3 毫米的鞋。進口商需要提交授權 實驗室簽發(fā)的證明該產品符合鄰苯二甲酸鹽要求的合格評定文件,所有的文件將 提交給風險追蹤控制系統(tǒng)隨機進行抽查檢驗。受限的 6 種鄰苯二甲酸鹽的限值均 為 0.1%,種類如下 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BP);鄰苯二甲酸丁酯苯甲酯(BBP); 鄰苯二甲酸二異壬酯(DIINP);鄰苯二甲酸二異癸酯(DIDP);鄰苯二甲酸二 正辛酯(DnOP);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酯-(DEHP)。
2014 年 7 月 22 日,國際標準化組織 ISO 發(fā)布《玩具安全 第 6 部分 玩具和 兒童用品中某些鄰苯二甲酸酯》(ISO 8124-6),標準適用于玩具和兒童用品中 塑料、紡織品及涂層部件中的鄰苯二甲酸酯含量的檢測。
7. 軟化劑
歐盟 76/769/EC 號指令的第 27 次修訂版本,禁止銷售和使用濃度超過 1%短鏈氯化石蠟的產品,或在金屬加工油、皮革加脂劑中使用該產品。中鏈氯化石蠟也被禁用了。意大利對碳鏈長度為 10~13 的限量為小于1000 mg/kg。
8. 含溴阻燃劑物質
歐盟 2003/11/EC 法令明確規(guī)定,PBB 作為五-溴聯苯醚和八溴聯苯醚衍生物,市場銷售的物品中的 PBB 含量不得高于 0.1%。歐盟規(guī)定任何產品中若有含量超過 0.1%的上述兩種物 質不得使用或在市場上銷售。RoHS 規(guī)定多溴化聯苯和多溴二苯醚的含量不得超 過 1000mg/kg。
9. 乙氧基壬基苯酚(NPE)和壬基苯酚(NP)產品
歐盟 2003/53/EC 號指令將限制出售和食用含有 0.1%以上的 NPE 或 NP 的產 品和產品制劑。這涉及到很多工業(yè),包括紡織和皮革工業(yè),應用密閉系統(tǒng)的情況除外。
10. 鎳釋放量
歐盟 94/27 /EC 指令指令要求含鎳產品中鎳的釋放量 不得超過 0.5μg/(cm2·week)。
11. 鎘含量
鎘是另外一種可能在皮革和皮革制品中存在的對人體有害的重金屬,鎘會在 涂料中的染色劑中出現,或者作為 PVC 的穩(wěn)定劑,91/338 /EEC 指令規(guī)定含量大 于 0.01%(100 mg/kg)的鎘及其化合物不能用來做某些最終產品或化合物的染 色。玩具要用到的多種類型的聚合物材料,91/338 /EEC 指令要求其中塑料中鎘 含量不得超過 100 mg/kg,在玩具中鎘含量不得超過 75 mg/kg。
12. 鉛含量
歐盟委員會發(fā)布 2002/232/EC 指令和 76/769/EEC,其中 2002/232/EC 規(guī)定,在裘革制品中不得含有鉛鹽;76/769/EEC 規(guī)定皮革涂層材料鉛、砷不得被檢出,其檢出限量為 100 mg/kg。歐盟 RoHS 法規(guī)定鉛的限量為 1000 mg/kg,但在玩具中,鉛的限量為50 mg/kg。
2009 年美國 CPSC 新法案第 104 條對兒童產品及其所用油漆中鉛的含量進行了限制。其規(guī)定為 自 2009 年 9 月 14 日起,12 歲以下兒童使用的產品所使用的油漆和其他表層燃料中含鉛的量必須從 600 mg/kg 降低到 90 mg/kg。墨西哥2010 年提出了要加強玩具及兒童用品中的重金屬含量要求,并于 2012 年 8 月 13日正式生效,其中鉛含量要求為 12 歲以下兒童的玩具和可能吸允、舔或吞咽的教學材料,其可溶性的鉛限量為 90 mg/kg。
13. 全氟辛烷磺酸
歐盟 于 2006 年 12 月 27 日發(fā)布了 2006/122/EC,規(guī)定于 2008 年 6 月 27 日開始限制 PFOS 的銷售和使用。美國服裝和鞋履協(xié)會(AAFA)2012 年 3 月發(fā)布的第 10 版 AAFA 限制物質清單(RSL)中,將全氟辛烷磺酸限制欄 的“1ug/m2”改為“未檢出”。
14. 富馬酸二甲酯(DMF)
2012 年歐盟頒布(EU)No 412/2012歐委會條例,將富馬酸二甲酯加入 REACH 法規(guī)附件 17 物質清單第 61 項,根據規(guī)定,用于物品及物品的任一成分中 的富馬酸二甲酯含量不得超過 0.1 mg/kg,物品及物品中任一成分富馬酸二甲酯 含量超過 0.1 mg/kg 不得置于市場銷售。
15. 有機錫
有機錫化合物主要包括二丁基錫(DBT)、三丁基錫(TBT)、磷酸三環(huán)己錫(TCyHT)、三辛基錫(TPT)等,有機錫主要作為殺菌防霉劑和塑料穩(wěn)定劑 用在紡織品、木材、皮革等材料中。歐盟公布 89/677/EEC、1999/51/EC 指令,規(guī) 定不能在市場上銷售用作自由交聯防污涂料中的生物殺滅劑及其制劑成分。
(16)其他
除了以上化學物質,REACH 法規(guī)還對高關注度物質清單(SVHC)不斷進行

